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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房产 是否需设门槛拦住“问题房”?

发布时间: 2016-07-15 09:10:51

来源: 南方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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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刘小姐遭遇到一桩烦心事:她通过公开拍卖购得带租约的司法拍卖房产,租约竟长达15年。也有其他市民遇到类似情况,花数百万元买了司法拍卖房,租约载明是5年,谁知找到租客时却被告知是20年,收房成了“老大难”。

在不少人眼中,通过正规的公开拍卖途径购置的 司法拍卖房产应该可靠。这是因为拍卖的委托方是法院,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因而有着天然的“信用证书”。司法拍卖房产带租约的并不少见,少见的是带着15 年、20年租约的房产。目前,大多数法院委托拍卖房产时,都会在合同中注明,“拍卖物上如存在房屋租赁等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相关合同关系当 事人依法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自行循法律途径处理,委托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

由于事前有注明,并且拍卖网站上的司法房产信息,一般也会标注有租约,因此若遇到租约纠纷,法院没有义务权利负责清场。事实上,在购买司法拍卖房产时,买受人也有审查义务,事先应了解清楚房产信息,必要时可以向法院咨询。

不过,深圳房地产市场日渐看涨,一栋与市值存 在较大利差的司法拍卖房产一旦放出,必定被争抢。在匆忙之中,未能进行详尽的审查或是忽视了其中一些条款,或许也是常态。毕竟商品房带10多年的租约,在 目前高房价之下,并非正常现象。不过撇开买受人,从司法拍卖的程序来看,法院与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签署委托拍卖协议时,法院作为委托方,对房屋的产权、租赁 信息等有说明的义务,然而法院又不同于一般的委托方,作为裁量公正天平的司法部门,是否应对拟拍卖房产的全面信息(含租赁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 负有审查义务?是否有将拟拍卖房产的全部信息清楚告知竞拍人的义务?

一栋商品房带有一两年租约,不会让人觉得不 妥,但一栋带有15年租约的商品房,就会让人觉得诧异。更何况,有些司法拍卖房产出租时间还在法院查封房产后出租,租金更是一次性付清。无论承租人是否知 情,出租人的主观恶意已显露无遗。而在正常的商业拍卖中,假如一栋房产带上了15年租约,如果委托人未能向购买方详细说明租约年限、缘由等,难免会被视为 不够诚信,但如果这种情形出现在了司法拍卖房产中呢?

在司法拍卖前,对那些主观恶意明显的带租约拍 卖房产,是否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是否要设立准入的门槛,以避免“问题房”被拍卖后引发纠纷?这些因购买司法拍卖房产而陷入租约纠纷的民事案件, 法院审理的不在少数,买受人协商不成走上诉讼道路。到那时,委托拍卖该房产的法院,自身却成为了被告,不知当事方会作何感想。

责任编辑: wyj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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