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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月1日起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发布时间: 2018-01-30 10:00:35

来源: 深圳晚报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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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各方关注。日前,记者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今年起深圳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由原来一年申报四次和一年申报两次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

据介绍,在当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广东省政府大力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形势下,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深圳于1月26日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告》显示,深圳将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调整前,深圳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一年申报四次和一年申报两次。

记者了解到,此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不改变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第四季度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纳税期限不变,仍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不含节假日顺延)。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那么,所属期为2018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如何申报税款呢?该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可于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 wyj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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