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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业主在小区内受伤 物业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 2016-04-01 13:50:24

来源: 滨海时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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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型生活社区的迅速崛起,以及业主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也越来越多。业主小区内生活难免会遇到磕磕碰碰的事情,那么作为小区管理者的物业公司,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呢?业主遇到此类问题又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将为大家解析。

案例一

物业迟迟不修楼道灯

业主摸黑摔伤谁担责?

3月29日晚11点多,家住某小区五楼的业主杜某独自回家,由于楼道内灯坏了一只没有维修好,杜某只能摸黑前行。当杜某行至三楼时一不小心脚下采空摔倒在地上。当时杜某的头部、脸部、手部和腿部多处擦伤。最严重的是眼部,眼眶淤青红肿,眼睛完全睁不开,杜某只能请假在家休养。不过让业主气愤的是,小区楼道内的照明灯经常损坏,而且这个照明灯损坏已经近一个月,虽然业主多次找到物业,但物业迟迟没有维修。杜某找到物业希望得到赔偿,但是物业认为摔伤是杜某自己没走好,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以上两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小区进行完善的物业服务,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损坏的楼道照明灯进行维修,导致业主踩空摔伤,因此业主可以以违约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业主作为成年人,由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二

非业主在小区内受伤

物业也需担赔偿责任?

市民刘某与唐某是多年好友,由于居住的小区相邻,两人经常串门或相约一起锻炼身体。由于唐某居住的小区内设有单杠等健身设施,所以刘某也经常来唐某所在小区锻炼身体。2015年5月,刘某在唐某小区的单杠上健身时,单杠因为生锈老化突然断裂,导致刘某从单杠上摔下,造成右手骨折。随后刘某家人找到唐某居住小区的物业,索要赔偿。但是物业却认为,刘某并非本小区业主,也没有对小区设施维护或者物业服务缴纳过任何的管理费用,所以物业无需对刘某的摔伤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

此案例中,小区里的单杠生锈老化,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一问题,致使刘某受伤,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zhouq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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